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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距醫療合作前,行政端先看懂《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從高雄甲仙眼科遠距醫療新聞出發,整理《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中與行政有關的三個重點:實施計畫、資訊系統要求、委外契約。
2026年9月15日,中央社報導高雄市甲仙區衛生所獲捐贈5台眼科檢查儀器,並與市立大同醫院合作,每月至少提供1次眼科遠距醫療服務,實際診次再依需求調整。報導提到,甲仙區老年人口比率達29.51%,居民前往眼科院所需要約1小時車程(中央社,2026.09.15)。類似的遠距合作在各地愈來愈常見,而對醫院行政、資訊與護理管理者來說,真正需要先弄清楚的,是「合作要遵守哪些規定」。本文整理《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中,與行政最有關的三個地方。
這部辦法的基本資訊
根據全國法規資料庫,《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依《醫師法》第11條第2項訂定,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民國113年1月22日,施行日期為民國113年7月1日(全國法規資料庫)。第3條列出特殊情形,包括急性後期照護、慢性病照護、長期照顧、家庭醫師照護、居家醫療、疾病末期照護、矯正機關照護、行動不便照護、災害傳染病照護及國際醫療照護。第15條則列出通訊診療可包含的項目,例如詢問病情、醫療諮詢、診察診斷、會診、衛生教育等。
重點一:先想清楚,要不要先擬實施計畫
第18條規定,執行特殊情形通訊診療的醫療機構,應擬具通訊診療實施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才可以實施。計畫要載明主責醫師、醫療項目、實施對象、實施期間、合作機構、告知同意書範本、個人資料保護措施等事項。計畫中列為第一項的醫事人員(主責醫師)如有異動,也要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第18條)。
至於自家合作的模式是否屬於「特殊情形」、是否需要提送計畫,要看實際的服務類型,本文無法一概而論,建議向所在縣市的衛生局確認。
重點二:資訊系統要有身分驗證與加密
第19條規定,通訊診療可以透過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資通訊技術進行。若使用的資訊系統涉及病歷資料的傳輸、交換、儲存,或開立處方、檢查、檢驗單,就必須具備個人身分驗證及符合國際標準組織通用的資料傳輸加密機制,並符合《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的規定(第19條)。
對資訊室與採購人員來說,這代表在評估遠距醫療平台時,可以請廠商說明:使用者如何驗證身分、資料傳輸是否加密、病歷如何依電子病歷辦法留存。
重點三:系統若委外,要有書面契約
第19條也提到,通訊診療資訊系統可以由醫療機構委託機構、法人、團體或大學建置與管理,但受託者應通過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資訊安全標準驗證,而且委託必須訂定書面契約。行政端在簽約前,可以先確認受託方有沒有相關驗證,並把資料保管與使用範圍寫進契約。
重點摘要
- 《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依《醫師法》第11條第2項訂定,民國113年7月1日施行。
- 執行特殊情形通訊診療的醫療機構,應擬具實施計畫並經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是否適用,請向衛生局確認。
- 通訊診療使用的資訊系統,涉及病歷資料時,要有身分驗證與資料傳輸加密,並符合電子病歷辦法。
- 系統若委外,受託者要通過資安標準驗證,且要訂定書面契約。
出處
- 中央社,〈高雄甲仙獲捐眼科儀器 每月至少1次遠距醫療服務〉,2026年9月15日:https://www.cna.com.tw/news/aloc/202609150195.aspx
- 全國法規資料庫,通訊診察治療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197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與研究教育之用,不能取代對特定病患的醫療診斷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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