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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 AI 詞彙
廠商簡報與院內會議上會出現的詞彙。每一則都以臺灣現行法規為準,並附上可以自己查證的原始出處。
本頁整理的是法規上的定義與程序,不是法律意見。個案的判斷請洽主管機關或專業人士。
法規與許可
- 醫療器材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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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3 條在醫療器材的定義裡明白列入了「軟體」——條文寫的是「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診斷試劑及其相關物品」。一個 AI 工具算不算醫療器材,不會因為它只是軟體、沒有硬體就自動排除;判斷的關鍵在於用途有沒有落在同條所列的功能上(診斷、治療、緩解或直接預防疾病;調節或改善人體結構及機能;調節生育)。
實務上的意義廠商說「這只是輔助工具,不是醫療器材」的時候,行政端要問的是這句話對應到條文的哪裡。軟體本身不構成排除理由。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另開新視窗)
- 醫療器材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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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2020 年)1 月 15 日公布的醫療器材專法,中央主管機關是衛生福利部。在這部法之前,醫療器材是併在藥事法裡管理。規範範圍涵蓋製造、販賣、臨床試驗、廣告、監督與罰則。
實務上的意義醫院評估 AI 產品時最常用到的是第 3 條的定義,以及後續的查驗登記與許可制度。看提案時先確認產品落在這部法的哪個位置。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另開新視窗)
- 衛福部與食藥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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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衛福部)是《醫療器材管理法》的中央主管機關,實際的醫療器材業務由所屬的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署,TFDA)辦理,署內設有醫療器材業務專區。
實務上的意義「已經通過認證」這句話要追問的是:哪一個機關、哪一種許可、許可範圍到哪裡。停在「有認證」是不夠的。
資料來源: fda.gov.tw (另開新視窗)
病歷與資料管理
- 特種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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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把「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列為特別類別,條文寫的是「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原則是禁止。要處理,必須落在同條列出的例外情形之一(例如法律明文規定、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並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當事人自行公開、為醫療衛生之統計或學術研究目的、當事人書面同意等)。
實務上的意義把病歷資料交給 AI 廠商之前,第一個要能回答的問題是「我們依據的是哪一款例外」。這題不是資訊室一個部門能決定的。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另開新視窗)
- 電子病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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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名《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依《醫療法》第 69 條授權訂定,最近一次修正是民國 111 年(2022 年)7 月 18 日。第 3 條第 1 項要求醫療機構就電子病歷建立六種機制:標準作業機制、權限管控機制、緊急應變機制、系統安全機制、傳輸加密機制、安全事故處理機制。
實務上的意義AI 工具只要會讀寫病歷資料,就落在這六項的管理範圍內。這是資訊室與醫務行政要一起確認的事,不是只有廠商的責任。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另開新視窗)
- 權限管控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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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病歷管理辦法要求的六種機制之一,涵蓋「製作、存取、增刪、查閱、複製、傳輸及其他使用權限」的管控。
實務上的意義導入 AI 後會多出幾個新問題:AI 服務用的是誰的權限?它讀得到的範圍和操作者本人看得到的範圍一樣嗎?紀錄留在誰名下?這幾題要在採購階段問,事後補很麻煩。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另開新視窗)
- 傳輸加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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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病歷管理辦法要求的六種機制之一。條文要求使用「國際標準組織通用之加密機制」。
實務上的意義雲端型 AI 服務會把資料送出院外,這一項就直接相關。資料在哪個環節離開院內、走哪條路、用什麼方式加密,都要能說得出來。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另開新視窗)
- 安全事故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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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病歷管理辦法要求的六種機制之一,就侵入、洩漏、毀損等事故建立預防、通報與應變措施。
實務上的意義導入 AI 後要一併更新的是:若事故發生在 AI 服務端,通報流程怎麼跑、誰對外說明、契約上責任怎麼分。寫進契約比事後處理容易得多。
資料來源: law.moj.gov.tw (另開新視窗)
詞彙的說明以刊登當時的法規為準。法規會修正,請一併點開出處確認最新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