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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醫療器材的許可證:查驗登記與三級風險分級
確認一項 AI 產品屬於醫療器材後,下一個問題是它領了什麼許可。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25 條的查驗登記、分類分級辦法的三級風險,以及醫院採購該核對的事項。附法規原文。
上一篇談的是「這項 AI 產品算不算醫療器材」,判斷點在預期用途。假設對照條文後,答案是「算」。那麼行政端要接著問的,是它領了什麼許可、屬於哪一個風險等級。這一題同樣可以自己查,法規原文都在全國法規資料庫上。
上市前要先查驗登記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25 條第 1 項寫得很直接:「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為之。」也就是說,一項產品若屬於醫療器材,要先拿到「醫療器材許可證」才能製造或輸入販售。
同一項但書留了一個例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品項,其製造、輸入應以登錄方式為之。」部分風險較低、已有公告的品項,走的是「登錄」而不是「查驗登記」。所以廠商說「我們是用登錄的」不一定是規避,但您可以請對方指出是依哪一則公告、哪一個品項。
風險分為三級
醫療器材要分級,依據在第 3 條第 2 項的授權,細節寫在《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該辦法第 3 條規定:醫療器材依其風險程度,分為第一等級(低風險性)、第二等級(中風險性)、第三等級(高風險性)。
等級會影響審查的強度與所需文件。同樣是判讀輔助軟體,被歸在第二等級或第三等級,送審的要求並不一樣。採購時知道等級,才知道對方提出的資料是否相稱。
賣的人也要有執照
除了產品本身的許可證,供應這項產品的公司也要有資格。第 13 條規定:「申請為醫療器材商者,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這是地方主管機關核發的,跟產品的中央查驗登記是兩件事,兩者都要看。
沒有許可證的後果
第 62 條對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訂的是刑事責任:意圖販賣、供應而違反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這說明許可證不是形式,是法律要件。
醫院採購該核對的事
- 許可證字號:請廠商提供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不要停在「已通過認證」這種說法。
- 風險等級:確認是第幾等級,並對照送審資料是否相稱。
- 是登錄還是查驗登記:若走登錄,請對方指明依據的公告與品項。
- 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供應商本身是否領有地方主管機關核發的執照。
- 用途一致性:許可證上的預期用途,與提案裡描述的功能是否一致;超出範圍的宣稱要打上問號。
重點整理
- 屬於醫療器材的產品,依第 25 條要先經查驗登記、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才能製造輸入;部分公告品項改採登錄。
- 醫療器材依《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第 3 條分為三級:第一等級低風險、第二等級中風險、第三等級高風險。
- 供應商依第 13 條要有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與產品許可證分開查。
-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輸入,第 62 條訂有刑責。
- 採購時核對:許可證字號、風險等級、登錄或查驗登記、供應商執照、用途是否一致。
資料來源
本文提供的是一般性的法規資訊與教育內容,不是針對個案的法律意見,也不能取代針對個別病人的醫療診斷或建議。法規會修正,請一併點開上方連結確認現行條文。
這篇文章所屬的系列
AI 與醫療器材法規2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