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衛福部生成式AI指引問世:醫院行政端要先讀懂的部分
衛生福利部民國115年5月頒布「醫療機構應用生成式人工智慧指引」,屬行政指導、非強制規定。本文整理適用範圍、六類風險與五項核心實施原則,以及行政與護理端在導入前後該確認的事,並附指引全文出處。
不少醫院這一兩年都在導入生成式人工智慧,用來輔助寫病歷、整理行政文書或協助與病人溝通。過去院內在評估這類系統時,沒有一份對應的官方文件可以參照。現在有了。
衛生福利部在民國 115 年 5 月 29 日以衛部醫字第 1151663164 號函頒布《醫療機構應用生成式人工智慧指引》。這份指引本身寫明「屬行政指導性質……並非強制性規定」,但它同時也說,目的是作為醫療機構「內治理、內稽內控與教育訓練制度設計之參考」。換句話說,它不是罰則,卻是院內制度要對齊的一把尺。以下整理行政與護理端在讀這份指引時,值得先掌握的幾個部分。
哪些用法適用,哪些不適用
指引的適用對象是「預備導入或已經導入生成式人工智慧系統之醫療機構,包括公私立醫院及診所」。適用的情境,指引舉了四種:病歷撰寫輔助、臨床決策支援、行政文書撰擬,以及病人溝通工具。行政端常用的「請 AI 幫忙擬公文、擬衛教單張」就落在這個範圍裡。
有幾種情況指引明白排除:
- 人工智慧代理系統(AI Agent System):指能自主決策、自己採取行動的系統。指引認為這類系統「目前尚未普遍應用於醫療照護情境」,且風險更高,「尚不列入本指引之適用對象」。
- 屬於醫療器材的產品:要回歸《醫療器材管理法》等相關法規辦理。一項 AI 工具是不是醫療器材,判斷點在用途,必要時要向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屬性判斷。
- 非醫療場域、或僅為功能驗證的內部測試。但指引也提醒,只要測試「涉及真實病人資料或臨床作業流程」,就已經算導入階段。
六類風險,指引要院方自己盤點
指引把生成式人工智慧的風險來源分成六類,要求醫療機構「以整體系統觀點(人、流程、技術與外部依賴)進行風險辨識與管理」:
- 基礎模型風險:模型在訓練、建置階段就內嵌的系統性偏差,可能讓判斷對特定疾病或族群產生偏誤。
- 資料來源風險:系統運作時介接外部知識庫、即時病歷或網路資料,因資料品質不一、時效過期而影響產出可信度。
- 輸出結果風險:也就是「幻覺」——產出看似合理但其實錯誤的內容,例如編造不存在的醫學文獻、給出錯誤的藥物交互作用資訊。
- 資安攻擊風險:包含提示詞注入(prompt injection)、資料中毒、資料外洩等。
- 使用者依賴風險:醫事人員過度信任 AI,降低自主判斷的審慎程度,長期可能造成臨床判斷能力退化。
- 服務中斷風險:多數方案仰賴外部模型服務商或雲端 API,可能遇到服務停止、模型下架、定價調整、版本更新造成輸出漂移等問題。
這六類不是背下來就好。指引的要求是院方要據此建立風險分級,作為後續監測頻率與稽核強度的依據。
五項核心實施原則與三個階段
指引要求醫療機構由「機構層級」秉持五項核心實施原則:指派主責單位或人員並辨識風險、導入前完成資訊安全與資料保護評估、規劃系統整合與作業持續(包含 AI 失效時的替代流程)、落實負責任的組織文化與人員培訓、導入後持續監控與改進。
在這五項原則之下,指引再展開成九項具體應注意事項,依導入生命週期分成三個階段:導入前評估(風險盤點、法規遵循檢視、資安與資料保護評估)、導入與整合(系統整合測試、效能與臨床安全測試、供應商管理與採購條款)、導入後使用與監管(持續監測與偏誤管理、組織文化、責任分工與教育訓練、資訊透明)。採購契約要寫進哪些條款——像是要求供應商揭露所用的大型語言模型名稱與版本、明訂資料使用權限與事件通報機制——都在第二階段有具體列舉。
和病人溝通、和護理現場最相關的部分
指引在「資訊透明」一節對病人告知講得很清楚:醫療機構應以適當方式告知病人及家屬,生成式人工智慧系統的參與範圍、用途與限制。若是用 AI 系統直接和民眾對話互動,要「主動揭露此係以人工智慧系統運作」,並提醒輸出可能有幻覺、錯誤,內容僅供參考。
如果因為使用 AI 而需要在照護過程中錄音、錄影,指引要求事先告知病人或家屬說明必要性與用途限制;「若病人或家屬明確拒絕時,則應停止錄音、錄影」,而且錄下的資料只能用於已告知的目的。
另外,指引重申最終判斷責任在人:生成式人工智慧在醫療場域是輔助工具,臨床醫師、行政主管或其他決策人員負最終判斷責任;醫事人員製作病歷文書時,仍要「遵守電子病歷製作規範確實審核與簽章」。
重點整理
- 這份指引是行政指導、非強制,但被定位為院內內稽內控與教育訓練的參考基準。
- 適用於病歷輔助、臨床決策支援、行政文書、病人溝通四類用法;自主決策的 AI Agent 與屬醫療器材的產品不適用。
- 院方要自己針對六類風險建立風險分級。
- 五項核心原則、九項注意事項、三個導入階段,採購契約條款在「導入與整合」階段有具體清單。
- 用 AI 與病人互動要主動揭露;因 AI 而錄音錄影,病人明確拒絕就要停止。
- 病歷仍須由醫事人員依規定審核簽章,最終判斷責任在人。
資料來源
本文提供的是一般性的法規與政策資訊,屬教育用途,不是針對個案的法律意見,也不能取代針對個別病人的醫療診斷或建議。指引可能修訂,請一併點開上方連結確認現行版本。
這篇文章所屬的系列
AI 與醫療器材法規3 / 6